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202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各主编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202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需要,突出节能减排、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四新”应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
二、标准复审应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局部修订、废止的意见。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标准复审后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提出废止、修订或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的意见。
三、标准复审具体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可以采取会议审议、书面审议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包括标准管理机构代表、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专家人数不应少于5人;没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专家人数不应少于3人。
四、标准复审范围为2016年发布实施的,2016年前复审的,以及其他需要复审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202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目录》(附件1)。
五、各标准主编单位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复审工作,并登录“云南省工程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管理网”(https://www.ynbzde.com/)“地方标准管理系统标准复审”栏目,上传复审资料,并将复审资料纸质版一份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复审资料包括:
(一)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二)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包括:标准名称、实施日期、适用范围、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编写单位和人员、执行该标准的主要单位、实施该标准产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对推进相关工作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在工程建设和行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内容);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2)。
联系人及电话:郭虹燕、陈鉴,0871—64320640、64320641。
邮箱:ybs115@126.com。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1日